
13728687007
广东省东莞市
admin@youweb.com
13728687007
13728687007
时间:2025-01-07 12:09:07
2022年4月20日11时50分左右,宁夏五华集团炸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夏华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米波山银泉子水泥石灰石矿(以下简称米波山石灰石矿)装填炸药。作业过程中发生过早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卫市政府成立宁夏五化集团爆破有限公司“4·20”烟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特邀市纪委代表参加检查监督。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调查组、责任调查组和调查取证组。自治区爆破、采矿等领域专家也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有关各方调查调查询问,通过技术鉴定和综合研究分析,查清了事故的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了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向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宁夏五华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华爆破公司)。米博山石灰石矿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炸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詹某斌。经营范围:爆破作业、危险品道路运输等。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爆炸物作业单位许可证》(商业),三级资质,编号6,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持有中卫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商业危险货物运输第一类第一项),编号为宁运输管理许可证卫字第640500002052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6日。
2、宁夏五华集团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米博山石灰石矿民用炸药销售单位,法定代表人:詹某斌。经营范围: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宁MB销售许可证-[07]),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
3、宁夏华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涛公司)。糜博山石灰石矿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志,实际控制人:刘某华。经营范围: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矿山基本情况。米博山石灰石矿位于中宁县周塔乡。 2021年6月22日,取得中卫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书编号:C64110152178。开采类型:水泥用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矿区面积1.4596平方公里,使用寿命79.8年,有效期至2051年6月22日。事发时该矿正在建设中。
(二)合同、协议的签订。 2021年9月8日,五华爆破公司与华涛公司签订了《宁夏华涛新材料有限公司爆破作业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五华爆破公司将承担华涛公司蜜波山石灰石矿的爆破施工作业,五华爆破公司负责爆破方案设计、炸药申请审批、装药、堵漏、联网、起爆、爆后检查等工作。 、盲喷砂处理;开工日期为2021年9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9月10日;并报中宁县公安局备案。 9月8日,双方签署《非煤矿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规定华涛公司保证安全的资金投入、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明确五华爆破公司制定工程建设方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复工复产。 2022年2月10日,华涛公司向中宁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工。 3月28日,根据中宁县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2022年中宁县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中宁县安委会办发[2022]8号),中宁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分局、县公安局(周塔乡派出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周塔乡人民政府组成非煤矿山复工验收组,对糜博山石灰石矿进行检查。复工验收未通过。 4月14日,中宁县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批准宁夏华涛新材料有限公司糜勃山银泉子水泥石灰石矿恢复生产的通知》。未经组织审核验收,向华涛公司提出。获准恢复工作。
(四)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一、民用爆炸物品之买卖。
2022年4月18日,五华爆破公司向中宁县公安局周塔派出所提交《爆炸作业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许可证申请表》,申请采购工业炸药8500公斤, 160个电子雷管。米博山石灰石矿的爆破作业。经中宁县公安局周塔派出所审核,中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中宁县公安局批准,4月19日,中宁县公安局发出《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许可证》(第6411号)。华炸药公司向五华民爆公司采购工业炸药8500公斤;颁发民用炸药采购许可证(编号6412),允许五华民爆公司采购电子雷管160枚。
2.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2022年4月18日,五华炸药公司向中宁县公安局周塔派出所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运输8500公斤工业炸药和160枚电子雷管用于爆破。米博山石灰石矿作业。经中宁县公安局周塔派出所审核,中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中宁县公安局批准,4月19日,中宁县公安局发出民用炸药运输许可证(第6411号),允许五华爆破公司运输工业炸药8500公斤;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编号6412),允许五华爆破公司运输电子雷管160枚。
3.使用民用爆炸物。
事故发生后,动用工业炸药1850公斤、电子雷管40枚,清理现场、处置险情。
3.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2022年4月20日6时30分左右,五华炸药公司副经理刘某才带领孙某社、詹某华、白某奎、白某、华、包某国、张某宝、徐某鹏、吴某忠、王某等人齐某等11人从公司乘坐通勤车前往西台五华炸药公司民爆储存仓库中卫市沙坡头区乡于7时40分左右收到工业炸药8500公斤、电子雷管160枚。徐某鹏驾驶宁E72960型爆炸品运输车,吴某忠陪同;张某宝驾驶宁EG6762型电子雷管运输车,白某奎陪同;其余7人乘坐公司通勤车前往米波山石灰石矿。 10点左右到达矿井。华涛公司安全员牟荣清点炸药、电子雷管调查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讲解。 10时30分左右,五华爆破公司副经理刘某才带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现场开展作业。其中,白某和另外三名非押送人员乘坐雷管运输车从山下来到作业现场。同时,爆破施工区域被封锁。数据官王某奇在爆破现场外守卫。刘某才和安全员詹某华清点炸药和电子雷管。清点后,他们将160枚电子雷管和1850公斤工业炸药运至山上爆破作业现场(因运载炸药车辆无法到达山上爆破作业现场,由华涛公司装载机装卸) 1850公斤炸药转移至工地),其余6650公斤炸药未卸。刘某才安排白某魁现场布置炸药;白分散了电子雷管;华、鲍国为一组,徐某鹏、张某宝为一组,负责在炮孔内装炸药;吴某忠负责将炮孔填土。 4月20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华某、包某在第36号炮孔装炸药时发生爆炸。花花和鲍果当场死亡,白奎受伤。刘某才立即电话向公司领导詹某斌汇报,同时也向中宁县110、120报告,并安排将受伤的白某奎送往中宁县医院救治。事发时,现场已部署40个电子雷管和约1100公斤炸药。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前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涛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救援物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同时拨打120应急热线,向中宁县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并成立应急处置部门。救援队伍,转移两台挖掘机、两台装载机、各两台洒水车,以及另外五辆救援车赶赴现场,准备救援。由于现场情况不明,我们没有冒险进入现场。我们会同五华爆破公司人员封锁了事故现场和上山道路。采取疏散人员等措施。 13时30分左右,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应急局、120救护车、公安局、消防队、中宁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到达事故现场,疏散相关人员,并采取安全措施,指挥救援工作。 14时40分左右,五华炸药公司负责人詹某斌带领副经理某东、陈某赶到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中宁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领导市县两级公安、工信、自然资源、应急、消防、卫生等工作。其他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成立市县一体化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现场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援组、舆情管控组、善后处理组等5个工作组。当天,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4月21日上午8点左右,公安机关将现场剩余的120枚电子雷管和未拉至爆破面的6650公斤炸药运回五华爆破公司民用炸药存放仓库封存。在专家组现场指导下,工作面剩余炸药被现场销毁,35个装满炸药的炮孔被安全引爆。 13时30分,经专家现场检查确认,事故风险已完全消除,事故救援完成。受害人鲍果被送往中宁县殡仪馆,华被送往沙坡头区殡仪馆。伤者白奎初步经中宁县医院救治后转至银川进一步治疗,于2022年4月25日出院。
(三)善后处理。中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五华炸药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家属耐心安抚、指导,并依法开展善后工作。 4月24日,善后处理完毕,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上访纠纷。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3万元。
1、死者华某,男东莞商业调查公司,45岁,沙坡头区文昌镇人。
2、死者鲍某国,男,52岁,沙坡头区文昌镇人。
3、伤者白某奎,男,56岁,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
六、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经专家技术组现场检查,结合炸药、电子雷管检验报告及专家分析结果,综合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膨胀硝铵炸药或电子雷管被炸药击中。机械外力,超过民爆设备冲击敏感度;非法使用PVC炮棒在充电过程中产生静电,导致膨化硝铵炸药爆炸。
(2)间接原因。
1、五华爆破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岗位责任制度不健全,爆破作业设计、审核、审批人员具体分工和岗位职责不明确;公司未审查爆破施工设计文件,未履行签字手续;技术负责人方某未履行好职责,长期缺席工作。 ;外部监事职责不明确;爆炸前的会议只是形式,参与者并不完整。
2、五华爆破公司爆破施工设计文件不完整。设计文件中没有爆炸区域地形图或警戒图,没有划定安全警戒范围,也没有设计者的现场勘察数据。
3、五华爆破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到现场管理;现场长期非法使用PVC炮棒;工业炸药运输过程中不遵守爆破规定,使用装载机装卸炸药,使用不合格人员运输炸药的;运输电子雷管、不遵守爆破规定、违反规定携带非陪同人员乘船的;擅自变更托管人的;擅自增加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保管人违反规定从事电子雷管下放工作的;人员未接受检查,爆破作业现场部分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充电前,未对枪进行一一测量和验收,不保存测量和验收记录。
4、华涛公司未履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责任,未对五华爆破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和管理,未认真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实际作业人员与爆破施工作业的关系。设计人员行为不一致,未记录爆破器材包装、数量、质量的检验结果;未对爆破作业单位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的;非法提供装载机装卸爆炸物。
5、有关部门(单位)监管不力。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采购、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并监测民用爆炸物的流动。”规定,宁县公安局、周塔派出所虽然批准了爆炸物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但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够。中宁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复工验收工作,会同中宁县相关部门于3月28日对糜博山石灰石矿进行复工验收,但验收未通过。 4月14日,未经组织审核验收,《关于批准宁夏华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泉子水泥石灰石矿恢复生产的通知》向华涛公司发出允许复工的通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设置界岗的问题,如不整改将被注销。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周塔乡人民政府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检查不彻底、不细致。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定五华爆破公司“4·20”民用爆炸事故系充电过程中违规操作过早爆炸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1、五华爆破公司员工华某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担任爆破工。装药不符合爆破设计,现场非法使用聚氯乙烯大炮。他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于他在事故中死亡,因此免予刑事责任。
2、五华爆破公司员工包某国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担任爆破工。装药不符合爆破设计,现场非法使用聚氯乙烯大炮。他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于他在事故中死亡,因此免予刑事责任。
(二)建议将刑事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1、五华爆破公司陈副经理担任本次爆破作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五华爆破公司副经理刘某才为本次爆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五华爆破公司安全经理詹某华担任本次爆破作业的安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人员。
1.五华炸药公司
(1)五华爆破公司总经理詹某斌为本次爆破作业的项目负责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给予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五华爆破公司副经理龚某高,也是本次爆破作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9000元的行政处罚。
(3)盐池县安和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工程技术员孙某社担任本次爆破作业的外部监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9000元的行政处罚。
(4)五华爆破公司员工张某宝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担任爆破车司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6000元的行政处罚。
(5)五华爆破公司员工白某魁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担任爆破车、炸药车护送。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7000元的行政处罚。
(6)五华爆破公司员工徐某鹏,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担任爆破车司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五华爆破公司员工吴某忠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担任爆破车、炸药车护送。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7000元的行政处罚。
(8)五华爆破公司员工白某担任本次爆破作业的保管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6000元的行政处罚。
(9)方某,五华炸药公司技术总监。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9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炸作业许可证》。
2、华涛公司
(一)刘某华,华涛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孙某文,华涛公司矿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华涛公司安全员荣某。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五华炸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9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华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给予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将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两名责任人的相关线索移交给中宁县纪检监察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建议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周塔乡政府等5名责任人到所属单位检查。
(六)其他建议。
建议中宁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周塔乡党委、政府向中宁县委、县政府进行书面检查。对未批准复工的复工复产相关问题,将依法依规移交中宁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八。事故预防及纠正措施
(一)依靠监管部门政治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此次事故暴露出中宁县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淡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中宁县政府要认真对标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托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承担“促进一方发展、保障一方和平”的政治责任。
(二)严格矿山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安全风险评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各专业负责人要组织对各系统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确保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各类隐患治理到位。中宁县有关部门在带头推进矿山复工复产过程中,要严把复工复产关,查清停工矿山基数,严防矿山隐瞒、谎报停工情况逃避复工复产验收监督。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不得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抢进”。 ”。
(三)严格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中国县应根据“爆炸安全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使用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和其他方法,以敦促爆炸操作单位严格执行爆炸安全法规,并检查收集东莞婚外出轨取证公司-宁夏五华集团爆破有限公司“4·20”民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分配,分配和清理民用爆炸物项目,以进行爆炸操作。退休系统的实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冲击波和安全官员的地位和持有证书,尤其是执行爆破员,安全官员,监督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有必要严格审查和批准爆破操作项目,坚决停止非法命令和非法操作,并确保安全操作。
(4)对矿山中民用爆炸物的严格安全监督。有必要实施企业的主要责任进行安全生产,并清楚地表明,负责地雷运营部门的主要人员是负责平民爆炸物安全管理的第一人。使用平民爆炸物的采矿企业必须确定负责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的人,成立了一家专业机构,用于平民爆炸物的安全管理,员工全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实施日常教育,培训,监督,监督,以及评估系统,并定期检查并纠正隐藏危险。 ,实施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和协调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发现问题时立即敦促纠正。
(5)进行深入和扎实的工作安全检查和纠正措施。结合正在进行的三年特殊纠正活动和生产安全的大规模纠正运动,我们可以从一个示例中提出推论,以有效解决“松散和软”执法检查的问题。中东县的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应在采矿和民用爆炸行业进行深入的特殊执法检查,加强对隐藏风险的调查和管理,并全面地使用诸如共同惩罚,暂停生产的共同生产以及解决的措施以及执行之间的联系以防止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反复被禁止和惩罚”,以促进企业,以加深风险级别的管理和控制以及隐藏的危险调查和治理系统的建设,以确保安全生产稳定改善情况。
中国北威武瓦集团爆炸有限公司。“ 4·20”烟火事故调查团队
2022 年 6 月
(本文发布给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