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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侦探东莞-【案例】女子以恋爱为名与男子开房,通过直播性爱过程赚钱。如何表征它?

时间:2024-12-30 12:13:17

【案例】薛三十多岁,一直没能结婚。 2018年10月,他通过婚介所认识了刘某。两人见面后都对彼此很满意。由于工作原因,薛与刘曾一度分居。期间,他们偶尔会通过微信联系。年底,薛突然收到刘某的微信邀请,要到刘某所在的城市举办跨年晚会。薛应邀而来,刘自然表现得像个地主。他们在一家小餐馆里吃吃喝喝。期间,刘某提出在酒店预订房间。订完房间后,薛付了房费。刘某提到自己没有好衣服,薛某就转了1000元给刘某。两人一起上床后,刘某不断用手机记录两人的一举一动,从而记录了两人性关系的全过程。起初,薛并没有太在意,只相信刘的视频是为了留念。直到薛某看到刘某发来的付款信息,在薛某的追问下,刘某才承认将两人的性生活过程转发给了自己最好的朋友,直到见到了自己最好的朋友后东莞正规调查公司,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最终,刘某不得不承认找人侦探东莞-【案例】女子以恋爱为名与男子开房,通过直播性爱过程赚钱。如何表征它?,他将两人的性行为全过程发给了同事,并且整个过程都是现场直播的(案件改编自真实事件)。

本案为真实事件。作者稍作改编,删除了部分情节谈恋爱的过程,但不会改变案件的表征。本案当事人薛先生并未报警。笔者以此为例进行讨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请纠正我。

刘实以恋爱为名卖淫

卖淫是指有偿与不特定的性对象进行有偿性交,以利益交换的形式获取物质报酬。这是有偿性行为。狭义的卖淫定义为卖淫仅指以身体换取金钱的行为,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卖淫。

谈恋爱的整个过程_谈恋爱经历的四个阶段_谈恋爱的过程

我国1997年《刑法》及相关刑法和单行条例将卖淫活动定义为行为人人为获取金钱或者财物等利益,并利用性器官满足异性的行为。相应地,卖淫是指行为人支付金钱、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作为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活动。

笔者认为,卖淫本质上是一种以身体换取物质利益的非法行为。卖淫并不是妓女的专有名词。它并不要求妇女定期参与此类服务。无需事先约定价格或协商价格。卖淫与非法性行为的区别作为区分的标准,我们应该更实质性地理解卖淫行为。本案中,刘某以爱的名义向薛要了自己买的所有衣服,然后发生了性关系。本质上,这是一种以身体换取利益的卖淫行为。无非是卖淫而已。这种行为比较隐蔽。只要刘某的行为再次出现,如出现3次以上类似行为,即可认定为卖淫嫖娼罪。刘某与薛某的关系本质上是以恋爱之名卖淫。

刘某及其好友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系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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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该罪属于选择性犯罪。只要有其中一项或者多项行为,就涉嫌本罪。对于多种行为的,不以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罚。如果行为人有制作、复制、传播行为,则仅判处一项罪。

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制作,是指创作、制作淫秽物品的制作、记录、书写、绘画、印刷等活动。复制,是指通过复制、影印、影印、转录等方式,将现有的淫秽物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出版,是指对淫秽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然后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及其好友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系共同犯罪。

结论:本案中类似刘某的行为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与传统卖淫活动相比,其隐蔽性更强,公安机关更难侦破。但是,我们必须保持警惕。类似的新型卖淫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对秩序和良好道德的侵犯,其严重程度不亚于传统卖淫活动。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类似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披着合法外衣的类似行为侵蚀健康的社会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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