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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遇取证-公安机关对“不予调查”“不予处罚”“终止调查”的理解与运用

时间:2024-12-27 12:11:32

前言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察案件以及经调查后认为不需要行政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情节,可以分别作出【不予调查】、【终止调查】、【不予处罚】的决定。决定。

背景——一些基层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认识不足、混乱等问题,容易导致在行政复议、诉讼、涉法信访投诉中被认定为执法问题,甚至影响执法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目的——梳理公安机关拒绝调查、终止调查、不予处罚等执法决定的概念、常见问题及规范做法,为基层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共同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非调查的理解与运用

概念和法律规定

1、概念:【调查】是指受理过程中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作出不予调查的决定。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在检举、控告、检举、驳回时,应当分别处理:公众或自首嫌疑人。处理情况将在接报登记中注明: (三)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在接报时当场处理。应立即口头告知控告人、检举人、自首人或被自首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自首。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自首人对口头告知的内容有异议或者当场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不能作出判断的除外因缺乏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而这样做的。

适用阶段、适用情况、决定时限

1. 适用阶段

非调查处理仅适用于受理阶段,即收到举报后、决定受理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再适用非调查处理;调查终结调查适用终止调查和不处罚的规定。

2. 适用情况

拒绝调查案件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情况。对于接到报案时可以判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如其他行政机关、法院等)举报婚外情调查公司电话,维护自身权益。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即不予调查则依职权管辖。

3.确定时限

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当作出不予调查、不予查处的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的决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日。

应用中未解决的问题

1.口头通报违规行为未调查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接到报案后能够当场作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保留相关音频、视频证据,避免被证实是其所为。因通知不规范、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

2. 如果您对口头通知不满意,我们将不会向您发出书面通知。

当事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当场无法作出判断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发出《不予调查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写作。

三、报警事项未经充分核实不予调查

对当事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取证,确不属于社会公众管辖的,办案单位可以依法调查不予查处的决定。公安机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标准化实践

在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应用该标准需要考虑三个方面:

1. 仅在报告阶段。已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不能作出不予调查决定。

2.仅对此事进行初步审查,即确定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如果暂时不清楚此事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必须依法受理,然后再进一步调查。

3. 仅限职能管辖。实践中,公安不具有职能管辖权的常见情况包括:简单的民事纠纷,如贷款纠纷;施工噪声扰民、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等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以及政府行政行为,例如政府拆迁。

非刑罚的理解和运用

概念和法律规定

概念:【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对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

一、治安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第一类情况是违法事实清楚,因未成年人、情节较轻等法定原因不予行政处罚的。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盲人、聋哑人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条款包括明显情节轻微、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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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情况是经调查不能确认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予处罚。

二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精神病人和精神残疾人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法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项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列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同样分为违法事实清楚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两类。

适用阶段、适用情况、决定时限

1. 适用阶段

调查结论阶段不适用处罚

2. 适用情况

不予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或者现有证据经调查仍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形。换句话说,不惩罚是针对犯罪者的。

3.确定时限

行政案件调查完毕后,不再给予处罚。治安案件一般为30天,延期后最长为60天。一般违法案件为9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用中未解决的问题

一、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终止调查决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特定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处罚标准的,经充分调查后决定不予处罚。

终止调查主要是指经调查发现案件不存在违法事实、已过诉讼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

实践中,一些单位往往混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将两者混用。

以吉某诉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案为例。

2017年1月11日上午9点左右,纪某、沉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某派出所当天接到吉某的举报,并展开调查。同年8月4日,某派出所以“办案期限届满”、“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于次日送达季某。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证据调查取证,“办案期限届满”并不是终止案件调查的合理理由,“证据不足”不应具有终止案件调查的效力。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证据不足证明涉案人员有违法行为,某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案人员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派出所终止调查的决定,责令某派出所限期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超过调查期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情节严重、复杂的,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因违法行为人不明、逃跑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向受害人说明情况,并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排除鉴定检测期限以及因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客观原因无法侦破案件的情况,原则上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0天。

3.未经充分调查就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行政案件时,应当全面、及时、依法收集、取证、材料,并审查、核实。办案单位经全面调查调查仍不能查明违法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取证决定。

标准化实践

1、充分调查取证

不予处罚的决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将不再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这对被犯罪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无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东莞市外遇取证-公安机关对“不予调查”“不予处罚”“终止调查”的理解与运用,还是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有特殊情况,都需要充分调查取证,才能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出具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确引用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未依法给予处罚的,在援引法律依据时,还应当列举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不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项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在事实说明部分明确后,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不予处罚的决定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必须送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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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罚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违法行为)事实不能成立),发现新证据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调查;经查实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彻底终结。如发现新证据,仍应启动办案程序,继续调查处理。

重要提醒:发现新证据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审查。如果新的证据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则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撤销原决定,并将案件送达双方当事人。

终止调查的理解与适用

概念和法律规定

概念:终止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确认不再需要或者不能继续调查时,及时终止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终止调查有四种情形:

第一,如果不存在违法事实,适用于办案单位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决定终止案件调查。

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违法行为(治安案件6个月以上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案件2年以上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安全机关不再启动办案程序。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

第三,嫌疑人死亡。

四是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适用阶段、适用情况、决定时限

1. 适用阶段

终止调查适用于调查结束阶段。

2. 适用情况

终止调查适用于经调查认为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情形,包括不存在违法事实、犯罪嫌疑人死亡、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与该案有关的调查已终止。

3.确定时限

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是指调查终结。治安案件一般为30天,延期后最长为60天。一般违法案件为9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用中未解决的问题

一、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终止调查决定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终止调查主要发生在调查后发现案件不存在违法事实、或已过诉讼时效、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不予处罚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调查下,对具体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处罚标准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实践中,一些单位往往混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将两者混用。

2、对非违法事实的理解和运用不当

终止调查最重要的适用情形是不存在违法事实,是指经过充分调查认定不存在治安违法行为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

3.未经充分调查就作出终止调查的结论。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全面、客观地收集取证,查明不存在公安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标准化实践

1、充分调查取证

终止调查决定意味着公安机关终止了本案的调查进程,不再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经充分调查取证后,才能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2、作出书面《终止调查决定》

按照规定,终止调查必须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办案单位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证据取证标准

案件

典型案例:2023年*月*,范某某停放在**的电动车失踪。他怀疑它被偷了,于是报了警。后来,该人发现自己记错了停车位置,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了电动车。由于不存在违法事实,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作者:任强峰 昌平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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