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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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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10 12:05:19
47号物业目前经营一家火锅店。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哈尔滨女子杏兰近日向澎湃新闻报道,其丈夫刘明于1997年购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7号房产(以下简称47号房产)。当时,为了向重婚女子孙某某隐瞒财产,刘明以哈尔滨一家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刘明的侄子陈果。随后,陈果去办理了房产证,并将房产据为己有。
为了确认47号财产的权属,双方历时数年进行了多轮诉讼。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刘明方证据不足,该房屋属于陈果名下的一家公司。
2023年1月13日,47号地产开发商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由于时间太久,当时的销售经理已经不在公司了,相关信息“肯定没有了。” ”当天,哈尔滨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孙女士表示,该公司曾与星兰打过多次官司,并全部胜诉。星兰后来起诉市房产局,但也没有胜诉。 “判决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星兰表示,在双方诉讼过程中,刘明和他的妹妹先后去世。两家人也基本断了联系。目前,她还在向相关部门汇报此事。
该女子称,她的丈夫在重婚期间以他人名下买房被抓。
杏兰告诉澎湃新闻,她今年69岁,刘明比她大9岁。两人于1987年1月结婚,当时两人尚未离婚,刘明伪造证件于1991年5月与孙某某登记结婚,假装离婚。那一年,刘明48岁,孙某某只有22岁。两人还有一个女儿。
然而,刘明与孙某某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 1998年,孙某某提出离婚。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并分割女儿的抚养权和财产。
1998年底,孙某某发现刘明于1997年以哈尔滨市某公司名义购买了47号房产,遂以两人婚姻为由,向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刘明购买该房产时,该公司仍然存在。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
邢兰是在刘明、孙某某被起诉后才知道47号房产的。星兰称,刘明将包含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材料的文件夹交给她保管。 “我还记得合同是1997年5月22日签的,总价530万,其中先付了200万定金,后来又转了330万。开发商开出了两张发票,一张一个是395万,一个是135万,加起来正好是530万,买家是哈尔滨的一家公司。”
星兰称,这些材料本可以证明47号房产是谁支付的,但在孙某某起诉分割47号房产之前,陈果的母亲(刘明的妹妹)以此为借口算账。他接过手中的文件袋。 “这是我做过的最粗心、最后悔的一件事。”星兰表示,当时她并没有要求刘明的姐姐写收据,也没有想到要复印包里的文件。另外,刘明的姐姐已于2014年去世重婚证据调查公司东莞私家侦探-一名女子声称丈夫犯重婚罪,隐匿财产,借用侄子公司名义买房,却被占用。由于证据不足,她多次败诉。,也就是说,星兰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件事。
该案已责令省高院重审
2001年9月,南岗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哈尔滨市某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认定47号房产总价为5952075元,并结合过户记录等证据认定刘明购房款为340万元。房屋的总价占房屋总价的比例。价格的57.12%。
南岗区法院认为,47号房产是刘明与哈尔滨某公司共同购买的,刘明还负责房屋的装修。应认定该房屋所有权为刘明与哈尔滨市某公司共有。法院遂判决孙某某拥有47号房产28.56%的所有权。
《商品房销售合同》显示,47号房产成交价格为5.952075元。
刘明及哈尔滨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某的诉讼。
二审判决显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某公司依据购房发票取得了房产权属证明,故哈尔滨某公司拥有47号房产的合法所有权。刘明主张,该房产无47号房产。 47号是他以哈尔滨某公司名义购买的,并向哈尔滨某公司借钱购买的。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存在,法院不予采信。刘明虽然在购房过程中进行了投资,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购房合同,投资行为可以用其他方式解释。刘明与哈尔滨市某公司还存在其他财务往来,故该投资不能视为共同购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于刘明、孙某重婚问题,因涉及他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法院不予认定。
随后,应刘明的请求,该案责令黑龙江省高院再审。 2006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仍认定哈尔滨市某公司拥有47号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维持原判。随后,刘明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刘明在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与本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开审理。 2013年5月,黑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刘明的申诉。
再次提起诉讼后,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
2014年,刘明向南岗区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为47号房产的所有人。
本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99年,刘明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转让哈尔滨某公司,但后来撤诉。哈尔滨中院作出裁定,允许刘明撤诉。
南岗区法院认为,刘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出资购买了47号房产,且其是该房产的所有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刘明购买的房子的钱以该公司名义转入哈尔滨某公司。购买房屋,但资金来源和用途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刘明支付的。反之,可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经济往来。哈尔滨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后,凭商品房销售发票向相关部门申请,并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认定该公司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2015年1月,南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明的诉讼。刘明不服,提出上诉。案件二审期间,刘明死亡。星兰继续代表刘明对侄子打官司。
2016年10月,哈尔滨中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星兰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2019年,星兰向哈尔滨市检察院申请监察。同年9月,哈尔滨市检察院作出决定,认为该案不符合监察条件,不支持杏兰的监察申请。
另一方面,星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哈尔滨某公司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但一审被驳回。二审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星兰申请再审,但黑龙江省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开发商表示,时间过去太久了,已经找不到当年的信息了。
星兰表示,虽然她多次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但她认为法院尚未查明案件事实。
邢兰向澎湃新闻展示了哈尔滨某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三份文件中,47号房产的售价并不一致。 “合同上写的价格是5952075元,但另外两份文件是450万元,房子总价是多少?”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注明的价格也是450万元。
《房产买卖合同》显示,该房产成交价为450万元。
邢兰还向澎湃新闻出示了两份购房发票,这也是哈尔滨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这两张发票的编号为000470,发票日期为1995年6月5日,发票金额也为1.452075元。其中一张比较清晰,有“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等字样清晰可见,发票左侧有开发商印章;另一个是模糊的,但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发商的印章在右侧。星兰认为,两份发票至少有一份是假的。
两份发票金额均为145.2075元,印章位置不同。
47号房产卖多少钱? 2023年1月13日,开发商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由于时间太久,当时的销售经理已经不在公司了,相关信息“肯定没有了”。
当天,哈尔滨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孙女士表示,该公司曾与星兰打过多次官司,公司均胜诉。星兰后来起诉市房产局,但也没有胜诉。 “判决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澎湃新闻通过星兰提供的电话联系了陈果,但对方否认她是陈果。孙女士还表示,她已经离开公司,没有陈果的联系方式。记者多次拨打陈果公司的办公电话,但无人接听。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这就是俗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当然,有些证据确实是当事人无法获得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东莞分离小三公司,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从法院出具的多份判决书来看,邢兰并未提供直接证明其与刘明投资购买房屋的证据。不可能“谁主张谁举证”,而且购房发生在20多年前。多年前,法院未能调查收集关键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因此,除非邢兰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明确实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费用,否则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中刘明、星兰、陈果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