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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三调查取证要多久-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5-01-14 12:09:59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诉讼中发挥着灵魂作用。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证据制度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本文拟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分担、证据审查判断原则、事实认定等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

1、证据的合法性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民事诉讼中证据最基本的三个特征。本文讨论合法性。本条所指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程序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调查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英美法等国家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必须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值得我国借鉴。什么是非法手段,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证据有效?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违法手段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刑讯逼供,采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笔者认为,该规定对非法手段的认定,也适用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95号复函认定,秘密录音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即使秘密录音的内容真实且不是伪造的,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否则该录音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主要动机是非法推定,即所有秘密录音都涉嫌通过利诱、威胁或欺骗手段获得,因此不会依法予以承认。这对于督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收集证据,防止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旨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宪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其主要功能是实现和保障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在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证据收集、调查方式界定为非法手段,以充分杜绝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如擅自拆开他人信件等;在别人的房子里放置虫子等

(二)当事人合法取证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一方面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对当事人合法取证提出了要求。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规定了以下开示方式,即当事人获取案件相关信息的方式。 (一)取证,即当事人一方提交陈述后,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官员让证人宣誓,然后向证人取证; (二)询问,即一方以书面形式询问另一方,被询问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真实答复: (三)索取文件和其他证据,即一方向另一方及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诉讼之外。三人提交其拥有或控制的文件和其他有形物品的方式; (四)供述请求,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对案件事实、文书有效性、主张和法律适用意见的态度的方式; (五)身体和精神检查,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或者受该方保护和合法控制的人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的方法。上述披露方式是美国彻底政党主义的表现之一。有利于双方沟通,使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观点。美国的启蒙方法值得我国学习。五种方法中,除“身心检查”涉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隐私权外,法院应依职权取证证据。其余四种方式属于当事人自由行使取证权的范围,可以作为我国法律当事人取证制度的参考。 。

2、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实现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案件质量的最佳结合。要重视和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一)重视和保障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履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必须提供证据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当事人懒于提供证据或不及时提供证据等,不仅拖延了诉讼、案件积压,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诉讼效率提高,但不利于促进当事人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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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充分地提交证据供法官全面审查,影响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要消除这些缺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调动当事人举证积极性。诉讼的中心环节是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督促法律关系当事人及时、正确行事。实践中,可以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其不举证的后果,督促其积极举证。

二是为举证当事人提供保护。我国城乡经济文化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不收集证据、不知道如何举证、不知道如何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不为他们提供保护。没有太多的保护。引导不好,必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平等。为了

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案件公正审理,有必要为其提供保护。

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如上所述,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取证的途径和方法。

二是做好引导引导。例如,在庭审前,可以利用受理诉讼或送达起诉书的机会,亲自或者以发出诉讼取证指示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供指导,让他们清楚地了解如何提供证据围绕案件事实、提供什么证据、如何提供证据等。实践中,一些法院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婚姻、继承、债务等,并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列出诉讼证据要点,指导当事人举证。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三是建立健全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为双方胜诉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让法官更容易作为中立人做出判决。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初步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并交换意见

关于证据,被告知道原告将使用哪些证据来起诉并支持其主张。原告明白被告会用什么证据来反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前评议时核实证据,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对哪些证据双方同意。 ,哪些方面的证据还缺失?这将有利于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收集、整理证据。

三是完善举证时效,明确规定未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诉讼效率与诉讼公平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公平的利益并不是真正的诉讼利益。同样,没有效率的正义也不是真正的诉讼公平。因此,完善举证时效,鼓励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非常重要。任何一种实质性权益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满足和维护。如果提起诉讼

如果程序不限期维持,实体权益之争就会无休止地持续下去,法律也就失去了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暂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通知当事人申请延期,延期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实践中,由于指定期限不明确,各地法院操作混乱,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类型、证据类型明确规定举证期限和延期期限。 、证据收集程度等因素,从而构建了我国较为完善的举证时效规定。法定期限与指定时间相结合的灵活方式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举证,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不能及时举证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法院应当明确举证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适用法定举证期限,可以适用指定举证期限。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法院根据职权指定具体的举证期限。这是因为,此类案件不适合普通程序案件审前准备阶段的证据交换等较为复杂的程序。

另一方面东莞私人侦查,为了保证举证时效的有效执行,实现诉讼效率,维护审判权威,法律应对当事人不履行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及时取证。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谁主张提供​​证据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谁主张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次,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则应承担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应规定其两个基本含义。只规定举证责任而不规定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完整的。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举证责任的本质是“败诉危险责任”的观点。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笔者认为东莞小三调查取证要多久-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是庭审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立即休庭,并通知限期补充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发出限额,告知补充证据的内容、期限和期限。逾期付款的后果。另一种情况,判决生效后时间超过二年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不再提起诉讼,以确保判决的实质效力。该判决通过正当程序形成并生效,维护国家审判。尊严;未超过二年的,由于再审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正确判决,可以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以新的证据另行起诉。

(二)完善法庭调查取证制度,正确处理法庭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列举了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四类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收集调查取证。因客观原因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不能认定的,应当自行收集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取证权利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对于丰富民事诉讼法为公民提供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的权利,从而取得公平的诉讼结果。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的认识误区,常常让人感觉不查明事实就不能结案。其最大弊端在于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为由,促使法官在职权范围内调查证据,介入当事人的诉讼过程。因此,法院往往实际上为当事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举证责任。

这种做法本身就会给公众造成失去独立中立裁判地位的印象,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人民法院在全社会的地位崇高,法官代表国家司法行为的权威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院的职能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而不是调查取证。然而,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当事人和代理人发现、利用证据资源的途径和方式是:

手段极其有限,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律师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满足诉讼的需要,所以法庭调查取证制度仍然是必要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下达调查令或者进行必要的权限调查。当事人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在取证期间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自行取证的原因、证据范围、线索等。如果法院认为存在以下情况:确属客观障碍的,可以下达调查令,由律师或当事人调查,也可以由法院根据线索调查。如果法院无法调查取证,将视为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申请人将承担可能的不利诉讼风险。

为便于实践操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应当对法庭调查取证的范围、实施人员、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调查取证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为确定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必须对现场、实物等进行鉴定和检查,上述证据也必须出庭并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对于实施调查取证的人员,为了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也为了以后认证过程顺利,办案人员不应该被赋予这个权利,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调查取证机构。三、调查取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表,明确申请事项,申请理由、核查线索等不能自行提供。

三、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一)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始终是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客观事实是事物的实际情况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而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掌握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所认定的事实,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而案件事实又具有不可再现性,因此,追求两者的基本一致,以证据为依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情况,应该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基础。 。努力的方向也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权益的需要。

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该怎么办?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确实足以支持客观事实,没有该证据而原定的法律事实将被推翻。例如,A向B借了2000元,A开出了一张欠条。 A退还1000元后,始终未偿还余款。 B请求付款失败,B起诉要求A偿还欠条中所欠2000元。 A称已退还1000元,但无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判决A某返还所欠金额2000元。后来,A找到了还款1000元的证据,足以推翻B所说的A欠他2000元的事实。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能提供客观事实可靠、充分的证据,则客观事实不能推翻法律事实。例如,A向B借钱,后来归还,但没有开欠条,B后来提起诉讼,由于A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归还了钱,法院判令A还钱欠B的。

忠于事实真相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非常规判断都是错案:首先,法官在充分考虑结果的基础上做出判断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辩证进行证据和质证,即使与事实不符,也不是错判。因为如果案件判断错误,法官就会一味追求客观事实,不敢及时做出判断。最终他不会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因为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的情况,足以推翻原判。如果提出新的证据,可以另行处理。事实证明并非错案,从而维护审判的权威。

(2)建立高概率证明原则

高概率原则是指,只要整个案件中的证据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显着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反之亦然。由于证明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所以能够证明的只能是所要证明的事实的可能性,而不能完全达到必然性的标准。能

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该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认定为案件事实,并成为结案的依据。只要民事诉讼的证明人利用自己的证据在推断案件事实时更有优势,使裁判员能够根据一般概念形成对事实的内在确信,即使对方提出怀疑逻辑上合理,不足以否认或排除。具有令人信服证据的,应当视为证明人达到证明标准。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概率原则实现了诉讼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诉讼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诉讼正义。如果一味追求实体正义,就会导致诉讼旷日持久,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负担,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内理论界越来越关注这一原则。快来越来越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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