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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三调查公司-应排除询问证人地点非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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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排除询问证人地点非法的证据

2006年11月15日 10:14 司法网-检察日报

非法地点取证证人证言,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证人所在单位、住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取得的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重大、重大案件中,经常出现询问证人地点违法的情况。这时,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就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试图从证据合法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这是讨论的。

关于非法证据的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定也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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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对非法证据有着排除规则。美国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震慑和制止警察非法取证。因此,美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于所有非法证据,无论是非法证据还是物证,除非有例外情况。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于证据的使用有着禁止制度。德国禁止使用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注重人权保护与执法需要之间的平衡。侵犯公民权利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原则上应当禁止使用。但基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非法证据不得完全排除。因此,德国禁止使用证据原则明确要求禁止使用非法获得的口头证据;而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法官会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该证据。

在我国,非法证据的有效性也是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认论,认为诉讼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因此应当全面否认非法证据。这可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东莞寻人公司,保障人权,也可以防止公民和律师在取证时侵犯隐私权。第二种是折衷论,认为非法取证口头证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非法获取的物证可以作为证据,因为物证固有的客观性不会因取证程序不当而改变,方法。三是线索转化论,认为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合法证据的线索。例如,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录制的视听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但可以作为重新调查线索,或者向对方询问证据。对此视听材料的评论可以提供合理的解释。排除酷刑、威胁、利诱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后,重新取得的证据将作为定案的依据。三种观点都对非法获取的口头证据持否定态度。

笔者认为,非法地点取证的证人证言应视为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首先,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所有证据都必须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强度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并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它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证明力是指证据固有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两者的关系体现在证据力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求,证明力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内容和实质要求。证据材料只有具备证据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非法地点取证的证人证言不合法,即缺乏证据力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甚至不具备进入诉讼的资格和条件。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其次,证人证言本质上是口头证据,具有特定的可变性和不稳定性。如果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就很难对他们的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也很难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取证证人证词的准确性值得怀疑。国外也有传闻证据规则,对于非法地点取证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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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允许非法取证的证人证言成为定案依据,无疑会助长办案人员非法办案,证据难免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证。坦白或威胁、引诱和欺骗。这是极其有害的,将极大阻碍法治的进步。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在非法地点取证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完全排除非法取证证人证言的适用并完全否定其效力,确实是不合理的。弥补这个缺点的方法是:

1、适当放宽询问证人的地点。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修改为: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认为适当的地点询问证人,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不仅有利于侦查机关取证,而且尊重证人的意愿,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让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东莞小三调查公司-应排除询问证人地点非法的证据,并以证人证言核实事实真相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非法证据,我们在排除的时候,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该证据不是取证人发明的,不能因为取证人的非法操作而使证据完全失效。因此,只要证人出庭作证,就可以弥补缺席。非法证据造成证据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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