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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11:05:21
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则:收集调查视听材料的法律要求
视听材料现在是民事诉讼中的传统证据形式。在手机等电子设备广泛使用之前,视听资料一般只能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制作和提供。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视听资料一旦提供证据调查概念,其真实性还是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获取视听证据变得越来越容易。几乎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独立完成视听材料的取证工作。然而深圳婚外遇取证,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取证方式的进步可能导致利用取证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音像资料被人为删除、加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以前说的是百闻不如一见,现在却说眼见为实。正是由于音像资料的特殊性,对其的调查、收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
1、原始证据优先
视听资料容易被篡改,原则上需要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证据规则规定,只有在出示原始载体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出示副本。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需提供无法提供原件的理由,法院将审查该理由是否合理;解释原件的下落以及制作副本的技术过程。提供者需签名或盖章并承担提供视听资料或副本的责任。
2.视听资料审查
1、无法提供原件的原因
提供原始视听资料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原件时,方可提供复印件。对于无法提供原件的说法深圳正规找人公司,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允许其提供复印件。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原始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证据调查概念,审查音像资料的制作过程
提供音像资料时,应当载明音像资料的制作过程。这非常重要。办案法官需要了解视听材料的产生环境,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虑。虽然音像资料能够反映一定的事件经过,但不排除音像资料制作者在制作音像资料时,采用了利诱、威胁等手段,导致音像内容视觉材料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这种情况在一些涉黑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制作者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做出不符合初衷的表达,然后通过视听材料进行修复。在这种情况下,视听材料不应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3.审查视听资料取证的合法性
当今时代,音像资料的制作技术越来越简单,摄像头随处可见。这会产生某些问题。有些音像制品的制作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些机构或个人利用特殊设备等非法手段刺探公民隐私。法律不承认这些视听材料的获取。
4.审查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
如今,视听素材编辑技术变得越来越普遍。虽然我们可以识别一些简单的视听素材片段,但一些专业的篡改仍然需要专业人士的干预。因此,当当事人有严重异议时,可以寻求司法鉴定,让专业人士对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鉴定。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意味着视听资料只要经过技术处理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视听资料的一些开、关特效、删除无关内容、一些不影响内容的特效处理等,不影响视听资料内容的审核。
3、视听资料修正
视听资料经审查确实存在缺陷,但能够改正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改正。例如深圳正规侦探公司,视听资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更正完整的视听资料。例如,对于视听资料的某些技术处理,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提供的视听材料不清楚而以其他视听材料提供辅助证明的情况。即案发现场的视听数据并不清晰,但相邻的摄像头却清晰地捕捉到了视频中穿着特定服装的人的外貌。这消除了其他人进入犯罪现场的可能性以及识别特定佩戴者是谁佩戴的问题。补充、更正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