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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7 12:04:06
监管机构证据种类、认定标准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监管机构证据种类、认定标准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释(三)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职业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据是按照有关诉讼程序和要求确定有关事实依据的材料。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本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监察法》中明确列出的证据只有六类。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相比,证据种类明显较少。为了更好地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监察法实施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种类进行了重新规定。规定的证据种类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仅更改了部分名称。当然,监察法实施条例还根据监察机关在实际办理案件中被调查人撰写的自我说明的事实,增加了被调查人陈述等证据。
(一)证据种类
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所使用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一)物证;
(二)书面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的陈述;
(五)被调查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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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机构取证原则
从法庭质证的角度来看,法官、检察官或辩护律师一般只需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然而,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机构来说,收集证据的原则并不只是考虑这三个特征。作为收集、汇总、整理案件证据的机构,从收集证据的原则来看,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即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
(一) 法律
取证合法性原则主要考虑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与非法取证相对应。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相关办案人员的相关权益。办案人员只有依法办案,才不会涉嫌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犯罪。
(二)综合性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全面取证的原则主要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只有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犯罪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各类证据,才能给予每一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处罚,让每一个被告人或被调查人都能感受到正义的威严。
(3)正确
根据监察法实施规定,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收集合法性原则主要从取证程序的角度出发,而证据收集真实性原则则从证据的客观存在的角度出发。侦查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确认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各项证据均客观存在,不存在虚构、伪造的证据。收集证据的真实性是案件的核心要求,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不真实的证据往往会导致不真实的判定,不真实的判定又会导致不公正、错误或错误的定罪。
(四)协会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查认定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每项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关联性原则是指所有证据应当与待证明的事实有关,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关。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应该作为指控案件的依据,事实上也不能证明任何事情。此外,相关取证原则的另一个切入点是效率。笔者办理的一些刑事案件,卷宗有上百份,但里面却塞满了大量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办案人员将相关证据装订卷宗后,公诉机关不会轻易扣押一些不相关的证据。但庭审过程中仍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严重阻碍了庭审质证的司法效率。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仅浪费大量调查或侦查资源,也浪费司法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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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事实认定标准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事实认定标准。仅从刑事案件角度看,监察机关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应当清楚,证据应当可靠、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的;
(二)案件所依据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
(三)根据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消除合理怀疑。
对此,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的调查程序:
(一)非法证据的认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前款所称暴力方法,是指采用殴打、非法束缚或者其他伪装成体罚的严酷方法,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供述、证言、陈述;威胁方法是指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威胁手段,使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本人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补充、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充、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非法取证程序,对象是侦查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以及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书证等。当然,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排除标准。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侦查人员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是证据调查取证,客观证据、物证以及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物证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只有在书证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无法补充、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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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的深圳正规侦探公司,二是被调查人投诉、举报的。
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按照职责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人检举、举报侦查人员采取非法取证方式,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立案审查。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理或者处理的依据。移送审查和起诉。认定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增派侦查人员重新侦查取证。
(三)非法证据排除存在问题
由于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刑事律师在监察机关侦查阶段不能以律师身份直接介入案件。通常,律师只有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才能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些被调查人会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虽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书面提出可能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证据的深圳重婚取证,相关证明材料,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但在笔者办理的某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只能看到监察机关提供的合法性说明材料和相关同步音视频深圳婚姻调查取证,是否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律师查阅。
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控辩双方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质证,才能排除其非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仅凭办案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声明或者检察官的合法性声明来判断。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国家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仍需联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简化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五)其他单位移交证据的有效性
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使用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检查记录等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证据。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移送证据的认定是一致的,但监察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对行政机关内涵的解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政执法、侦查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监察机关调取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验、鉴定、侦查实验等记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证据。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案件时,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接受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不过,这里要特别注意。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所采纳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仍需当庭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既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