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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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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31 12:04:4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指导意见
工商世字[201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条例关于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条例》,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指导意见:
1.电子取证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违法行为时,采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服务。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者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案件当事人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复制、泄露。
4、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电子证据取证任务,且其中至少1名执法人员精通计算机操作知识。
5.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果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法取证应当取证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和认证对象。
(1)书本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片等具有证据作用的文件,可以直接打印相关内容,固定为书面证据。书籍固定应标明证据的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2) 拍照、录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摄影、录音、录像的方式将其转换为视听证据。
(3)复印。执法人员可以将可疑的非法计算机文件复制到USB闪存驱动器或刻录到CD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上,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复制前,应确认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无数据。复制后应及时检查复制质量,防止因存储方法不当导致复制不成功或感染病毒。同时,复印件应当现场盖章。
当事人拒绝对打印的相关书证和转换的视听证据进行核对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见证。
(4)委托分析。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如数据删除、篡改等,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
执法人员委托专业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分析时,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封存的计算机存储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清单。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设备中包含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作出鉴定结论。
六、通过计算机终端设备取证电子证据时,应当了解提供证据单位计算机的密码设置、应用软件安装情况、数据存储位置等。
7、在网络交易平台取证电子证据时,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据调查取证,网络服务运营商应提供相关数据并输出。电子证据文件应当加盖公章确认。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涉及电子证据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客观、详细、真实地记录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违法事实相关内容和存储位置。
案件调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具体询问当事人现场勘验记录、书证打印、复印等过程中获取的电子证据内容,并作出答复。详细记录,以便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发现专门用于非法操作的计算机系统存在非法操作证据的,经报请批准,可以直接查封、扣押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东莞市私家侦探公司-总局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指导意见,防止当事人参与非法操作。损坏或毁坏数据的情况。
十、对现场计算机设备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方式应当保证被扣押的设备在未解除查封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扣押的计算机设备应在扣押前后拍摄照片,清楚地反映封条或封条的状况。
请各地按照本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电子取证工作。实际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东莞个人信息调查公司,请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市场标准化管理司反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1 年 12 月 12 日
【关联】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2018年12月21日公告第2号)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始文件、实物。如果难以获取原始文件或物体,您可以提取副本、复印件或文字记录,或者拍摄或制作足以反映原始文件或物体的外观或内容的照片或视频。复印件、复印件、笔录、照片、录像应当经证据提供者核实,并注明与原件、实物相符,并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音像资料原始载体难以检索的,可以提取复制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者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是相关数据的原始载体。难以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可以通过复制、委托分析、定档、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案件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