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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02 12:07:42
#1前言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解释,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据此,我国刑事证据法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循证裁判原则有四个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依据;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为依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后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只有达到一定程度、足够程度,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本文重点讨论第一层含义。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依据。根据这一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需要对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归纳案件事实。一个证据不言而喻。一切没有证据的信息只能是“猜测”证据调查含义,并非案件事实,将被视为无据可查。
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推定规则取代司法证明,是根据现有的基本事实推定另一案件事实成立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具体犯罪的“明知”要件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确立了越来越多的推定规范,有效解决了具体犯罪的证明难题。但事实推定只是代替司法证明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其应用受到严格限制,因为推定并不是完全根据逻辑推理来推论事实,而是逻辑推理的跳跃,例如:行为人之后。收到如果用于吸毒、赌博等无法保证资金返还的非法活动,则推定行为人在取得该财产之前和取得该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从客观表现推导出来,实现对主观要素的准确识别和判断。
司法举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利用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活动。它很可能被证实或证伪。与一般证明一样,它包括主题、论证和论证方法。论据是当事人的论据。提出了各种证据。
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信息网络、电信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众面广、隐蔽性强等特点。针对不特定的受害者实施特定的行为。案件一旦进入侦查程序,侦查人员很难收集到所有证据,因此应该时不时地出现相应的异常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9月颁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涉及物证的特别程序、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性问题进行分析而形成的鉴定意见,鉴于鉴定所采用的方法,部分实物样本可以通过抽样获得,因此,鉴定意见应当考虑通过抽样取证形成;在采集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时,有时会采用检验、检查等方法,所以在这类分析中对口述证据进行采样取证时,实际上意味着也对此类笔录证据进行了采样并取证。
#2 规则
早在2014年左右,非法集资案件、人群涉案案件密集爆发。此类案件首先出现的问题是取证过程。第二波人群涉案案件爆发,涉及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案件。大量涉及涉案人员的案件出现,相应的规则自2019年以来也多次出现。现在新类型的案件,比如医疗保险诈骗案件,也规定采集证人证言可以“抽样调查”, “全面的决心。”
笔者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生效司法文书中相关证据的取证和综合认定规则。包括以下六项: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4年3月25日实施
六、证据收集问题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一一收集集资参与人口头证据的,可以对已经收集的集资参与人口头证据进行采证。结合依法收集核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运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资金收支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的数量、吸纳资金的数额等犯罪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6年12月19日实施
六、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因受害人数量众多等客观条件确实无法一一收集受害人陈述的,可以将已收集的受害人陈述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合并经核实真实的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通过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受害人人数、诈骗资金金额等犯罪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0月2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
八、在查处利用信息网络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牟利案件时,因受害人众多等客观条件确实无法一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收集到的可以与经核实属实的相结合。通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查明受害人数和涉案资金金额。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将于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因客观条件无法一一收集相关口头证据时,可以使用记载被害人人数、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等的电子数据、书状证据。涉案资金数额及其他犯罪事实。等证据材料,并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和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整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确定相关犯罪事实。
第二十二条 对大量类似证据材料,在证明是否具有相同性质、特征或者功能时,因客观条件无法全部核实的东莞小三调查哪家好-警惕刑事诉讼中口头证据的“抽样调查”和“全面鉴定”,可以进行抽样核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时,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数量特别多,具有相同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由于客观条件确实不可能一一收集,取证,并说明选取的合理性。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重点审查取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原取证机关应当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取证。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辩护意见,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经审查,对有关事实不能消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21、对于涉案人数特别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一一收集证据并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及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相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的,犯罪数额可根据账户内收到的资金数额确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医疗保险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24年2月28日施行
十九、办理医疗保险诈骗刑事案件时,因证人数量众多等客观限制,确实无法一一收集证人证言的,可以将收集到的证人证言与经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结合起来,第三条——利用当事人支付结算凭证、账户交易记录、审计报告、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诈骗金额等犯罪事实。
#3 灵感
审查并总结上述规范性文件和规则。总结出以下启示,供读者批评和参考。
一、通过抽样调查、综合鉴定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仅限于有明确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特定利益相关者的特定类型案件,不能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目前,可以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利用信息网络强制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集资、医疗保险诈骗刑事案件四大类刑事案件。这四类案件的特点是受害人、集资参与者和证人众多,通常不可能收集到全部口头证据。共同的特征是“利益相关者”。不能适用于其他不涉及刑事案件,或者此类犯罪行为即使不涉及人也不能适用。
2.除了将利益相关者抽样调查和综合识别的案件局限于具体案件类型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进一步区分案件行为是否会“因人而异”。如果因人而异,则不能采用抽样鉴定和综合鉴定。
涉人刑事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犯罪对象不特定。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犯罪有两种情况。一是类似集资诈骗、电信诈骗、医疗保险诈骗等情况。因为对方知道真相,无法处置自己的财产,所以可以断定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另一种是诈骗的受害者可能因人而异。例如,当销售纪念品、文化产品、文物(可买卖)涉嫌欺诈时,如果购买该产品的人是为了收藏投资,并且明确意识到投资风险,经过深思熟虑后,并考虑,在充分了解产品的价值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后,不能认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买家产生错误的认识。这种行为这种类型经常出现在文物、文化产品、纪念品的销售以及价值波动比较大的大宗商品的销售中,比如商品房销售、二手房销售等。消费者可能会感兴趣投资或简单消费的价格。对波动和市场规律有清晰的认识,这就需要注意验证欺骗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准确判断夸大营销与欺骗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不能采用抽样调查和综合鉴定的方式。
三、通过抽样调查、综合鉴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仅包括“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相关要素。其他构成要素不能类推抽样取证和综合鉴定。
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很多项目,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例如,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捏造事实、欺骗他人等。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具体目的和动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但是,只能使用数量和数额。抽样调查和综合判定可以反映危害结果或者情节的严重程度,即能够影响行为性质的数量和金额。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不能抽样取证综合判定。
4、利益相关者抽样调查和综合鉴定的适用严格限于“确认原因数量特别多”、“确认目击者数量多”、“确认受害人数量多”等情况其中“XXX证据无法一一收集”,且申请范围无法扩大。 。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需要具体情况:确实数量众多,无法一一收集。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和遵守。虽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和认定规则,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测算调查成本与处罚后果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应尽可能予以尝试。缩小抽样取证和综合鉴定的适用范围。
5、利益相关者抽样调查和综合鉴定必须严格遵守证据验证和强化的规则,特别是依靠客观证据的证明。抽样取证是方法,综合鉴定是重点。
由于不可能一一收集证据,因此不能违反抽样取证和综合判定方法。数额和数量的确定必须有其他证据的支持,特别是电子数据、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与已经收集到的口头证据相结合。综合判定并不意味着只能依靠某些人的口头证据来推断所有人的口头证据,然后简单地相加。相反,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的验证,才能准确计算金额和总和。数量。
六、利害关系人的抽样调查和综合认定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允许被告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允许反证推翻案件。事实不清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和行为进行抽样调查和综合鉴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特别要注意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东莞侦探找人,特别要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对当事人的辩护要认真审查,对辩护证据和意见要认真审查,对外界提出的异议要认真对待,对不能消除的合理怀疑和不能消除的矛盾不予认可,坚持“属实”的原则。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遵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4后记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证据裁判规则,正确运用抽样调查、综合判定。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公诉机关的法律责任,需要准确认定。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保护无辜者不被追究责任,是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和目标。
作为辩护人,应当熟练掌握上述规则,充分了解该规则适用的案件类型,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证据法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审查、采纳进行审查。 ,并证明证据。对于违规行为的指控和裁决,及时提供有规则和原则支持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要求,严格调查、认真证明证据,正确适用司法证明和推定规则,严格遵循逻辑和经验法则,确保证据的采信和适用。事实的判定无限接近客观性。只有诚实守信,减少误判,才能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