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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查小三-分享辩护意见:如何审查判断立功证据是否成立?

时间:2025-01-02 12:08:1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宋振宇、马惠新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侦破其他案件并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是少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之一。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如何充分利用本条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为被告人获得宽大处理证据调查含义,值得研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时被告人提出的揭发、检举线索“化为泡影”;有时,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和证据标准进行审查。例如,在下图所示的判决书摘录中,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投案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而是听取了监事会单方面的非正式答复,并仓促确定了被告。该人举报对应的线索并不具体,已被监事会掌握。

驳斥一:违反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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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当包括被告人的报案材料和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调查核实的材料、以及上报的材料。被举报、揭发的案件已经立案侦查,被举报、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审判的,还应当审查有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当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曝光材料的单位印章,并应当有接收人签名。可见,法院仅与监事会进行非正式沟通,在未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单方面判决,违反了程序规定。

驳斥二:违反证据审查原则

检察官经咨询公诉机关后,也未收到法院与监事会沟通的证据材料。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法院调查程序(试行)》第一条规定:法院应当坚持循证裁判原则。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主。经法院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或者质证。未经当庭出示、阅览、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证明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并未根据证据认定被告人是否立功。而是根据证据以外的证据,根据自己的好恶做出判断。认为监事会的非正式答复超出了证据范围。这样的法庭和审判让人不寒而栗。如果监事会单方面的非正式答复能够影响关键事实的认定,那么检察院、法院其实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驳斥三:证据不合法

如果监事会象征性地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就一定能作为证据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都知道,单位不是自然人,不能作证(包括书面证言);并且这份情况陈述是在事件发生后生成的,不属于书证的范畴。唯一可能的证据形式是办案机构出具的声明。

但光有监事会印章还不够;它还需要办案人员的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流程等材料东莞调查小三-分享辩护意见:如何审查判断立功证据是否成立?,应当审查是否有办案人员签名、盖章以及案件情况。出具说明材料的经办机构。否则,不具备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刑事证据。

驳斥四:证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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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况描述具有法律形式,就一定是真实的吗?法院为何根据陈述认定监事会回函属实?如果真是这样,证据裁判原则就不起任何作用,法院就不需要进行审查和审理工作。监事会说什么就是什么。

当然,我们还是得先看一下。根据监事会的规定,当当事人披露、举报线索时,监事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哪些程序,从而找出哪些材料可能留下痕迹,以便我们向法院申请来找回它们。相关客观证据,以确定他们发布的情况描述是否真实。我们的想法是,针对举报的相关犯罪线索,申请调查机关的《处置意见》、《初步核实报告》和《立案留置审批程序》,以核实调查机关出具的情况陈述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如下: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理。线索处理情况要定期总结报告,定期检查抽查。

《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对问题线索需要采取初步核查办法处理的东莞私人调查事务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并成立检查组。初步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办理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查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应当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线索处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线索管理,一一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和处置的每个环节均应有办案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查,并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初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查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理依据、初步核查结果、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字。

总之,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立功时,不应采用双重标准。其认为,只要监事会提供的材料就一定合法、真实,只要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就一定违法、歪曲。证据判断、审判中立、程序互惠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不要让法律人感到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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